交易须知

监管机构对于持仓限额及大额未平仓合约的申报要求

2022-08-30

监管当局根据香港法例第571Y章《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规则》,订明任何人不得持有或控制数目超逾订明上限的期货合约或股票期权合约(除获授权的人士外)。有关规则第6条订明,持有或控制须申报的持仓量的人士须书面通知交易所关于该须申报的持仓量。

东方期货是以代理人身分代客户向交易所提交须申报的持仓量的通知,如客户与多于一名交易所参与者开立账户并持有或控制须申报的持仓量,客户必须负责向交易所提交关于该等须申报的持仓量的通知。如客户持有「假期交易合约」(H 合约」) 的未平仓合约超越大额未平仓合约申报水平并直接向期交所提交大额未平仓合约报告 ( 并非透过我司提交 ),则须根据 H 合约的大额未平仓合约申报程序作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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