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是由政府、超国家机构或企业发行的债务票据,以作集资之用。买入债券相等于向债券发行者借出资金,是债券发行机构 ( 借款人 ) 与投资者 ( 贷款人 ) 之间的借贷协议。债券发行机构须于债券到期日前按期支付预先议订的票面利息,并在到期日向投资者支付债券上列明之本金或票面值。您可选择一直持有债券直至到期日,或在到期日前按市场价格将债券出售。

投资债券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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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利息收入
投资者有确定收入,且利息一般都高于市场定存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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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资本回报
当市场利率下跌时,可能享有债券价格上升之资本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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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投资组合
一般来说,当市场恐慌时,债券价格往往较股票稳定,发挥分散投资组合之效果
债券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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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 / 发债机构
发行债券的机构。债券一般会根据发债机构的性质分类,可以是公司债券(由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发行)、政府债券或超国家机构(例如亚洲开发银行或世界银行)发行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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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
保证人为债券提供额外的信贷保证,若发债机构违约,保证人须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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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顺位
于发债机构清盘时,债券持有人的索偿次序。优先债持有人会先于其他后偿债券持有人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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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额
债券持有人于到期日所收取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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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息
发债机构每年支付债券持有人的息率,债券可按息率分为定息、浮息或零息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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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息频率
债券通常每隔多久支付票息一次,可为每年、每半年、每季派息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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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发债机构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票面值来赎回债券的日期。永续债则没有预定的到期日。
特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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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买回条款
发债机构保留于到期日前赎回全部或部份债券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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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卖回条款
债券持有人有权于指定日期以默认的价格把债券售回予发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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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
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债券换取发债机构或有关连公司某指定数目的股份。
信贷评级
国际信贷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及惠誉为一般投资者提供借款人财政状况的指引。若信贷评级机构认为债券持有人有较大机会取回债券的投资本金及利息,则会向有关债券发出较高的评级,但投资者必须注意的是,信贷评级只反映某一信用评级机构的看法,而且可能会不时转变。
债券收益率会受该债券的信贷风险影响。一般来说,债券的信贷风险愈高,其风险溢价也愈大,收益率亦会随之上升。风险溢价债券收益减去无风险利率得出的息差。由于属非投资级别的债券附带较高风险,收益率也相应较高,所以亦称为高收益债券(high yield bonds) 或垃圾债券(junk bonds)。
信贷评级 | 高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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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迪 | 长期:AaaC短期:P-1P-3 |
标准普尔 | 长期:AAAD短期:A-1D |
惠誉 | 长期:AAAD短期:F1+C |
到期收益率: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至到期日的回报率的每年年度化收益。
提早赎回收益率: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至特订的提早赎回日的回报率的每年年度化收益。
提早售回收益率: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至特订的提早售回日的回报率的每年年度化收益。
具有某些特点的债券

1、属永续性质的债券,其利息派付取决于发债机构在非常长远的时间内的存续能力。
2、后偿债券,发债机构及/或担保机构一旦清盘,投资者只可在其他优先债权人获还款后才可取回本金。
3、可提早赎回债券,当发债机构在债券到期前行使赎回权,投资者便会面对再投资风险。
4、具有浮息及/或延迟派付利息条款的债券,投资者无法确定将收取的利息金额及利息派付的时间。
5、可延迟到期日的债券,投资者没有一个订明偿还本金的确实时间表。
6、属可换股或可交换性质的债券,投资者须同时承受股票及债券的投资风险。
7、具有或然撇减或弥补亏损特点的债券。当发生触发事件时,这些债券可能会作全数或部分撇帐,或转换为普通股。
债券风险
信用风险:发债机构及/或担保机构未能如期缴付利息或本金的风险。信贷评级机构给予的信贷评级并非对发债机构及/或担保机构信用可靠程度的保证。
利率风险:债券较易受到利率波动的影响。一般来说,利率上升,债券价格便会下跌。
流动性风险:债券交易是场外交易,相对于股票场内交易,债券的二手市场可能并不活跃,令投资者难以甚至无法在债券到期前将之出售。
通胀风险:投资债券的回报亦会因物价上涨而失去购买力。因此,以债券票息作为定期收入的投资者,必须考虑通胀所带来的影响。
事件风险:每当发债机构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合并或收购等企业活动,其信贷评级可能会下调。此外,若发债机构须发行大量新债以集资进行企业重组活动,该公司赎回现有债券的能力亦会减弱。
汇率风险:如果债券以外币订价,债券持有人将要面对汇率波动的风险。若债券持有人将收回的外币本金及利息兑换为本地货币时适值外币贬值,其收益将会减少。
高息债券风险:较高的信贷风险-高息债券的评级通常低于投资级别,或不获评级,因此涉及的发行机构违债风险往往较高;受制于经济周期的转变-经济下滑时,高息债券价值的跌幅往往会较投资级别债券为大,原因是(1)投资者会较为审慎,不愿承担风险;(2) 违债风险加剧。
《主板上市规则》第三十七章债券风险:属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第三十七章上市债券,由于该等债券在上市制度下,自《主板上市规则》第三十七章在2011 年被修订之后,香港交易所不再审阅第三十七章债券的上市文件。第三十七章债券的上市文件无需符合详尽披露规定,而相比其他产品,香港交易所以“宽松”手法审批第三十七章债券的上市申请。香港交易所仅审阅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资格,并只会查核上市文件是否遵照规定载有指定形式的免责及责任声明,及该文件仅限派发予专业投资者的声明。因此,第三十七章债券的上市地位不应视为对第三十七章债券的商业价值、信贷质素或其上市文件的披露质素的认可。第三十七章债券仅可发售予专业投资者。